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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梁化向犯强奸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化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61号罪犯梁化向,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九月八日作出(2008)枣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化向犯强奸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七万元。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六月二日作出(2008)鲁刑二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鲁刑执字03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31年8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0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梁化向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化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梁化向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抢劫罪被判处十五年,绑架罪被判处十年,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梁化向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抢劫罪被判处十五年,绑架罪被判处十年,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化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28年9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