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茂波犯故意杀人罪、奸淫幼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茂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59号罪犯徐��波,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00)日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茂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鲁刑执字第110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2年11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止);二○○九年五月八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80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2013年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3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徐茂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茂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一贯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0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徐茂波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徐茂波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茂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