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4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祝俪铭与西安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俪铭,西安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4255号原告:祝俪铭。委托代理人:王锋,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静,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伟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进,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西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俪铭与被告西安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俪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7元,减半后1693.5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蒲婷婷人民陪审员 王胜辉人民陪审员 贾蒲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祁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