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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志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志勇、宋二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90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志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志勇,宋二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905号原告:广州市志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张振夫,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雄滔、林思源,广东和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勇,住址:���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联系地址:广州市。被告:宋二奎,住址:西安市周至县。联系地址:广州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晓琳、顾文琼,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志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勇、宋二奎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志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认为:原告从2003年至今是康王柏德莱商业城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代供电部门收取整个商城的电费。自2014年3月起,两被告集二三十闲散之众到商城闹事,强占负一层一办公室,自此滋扰不断。2015年1月17日,两被告更是强占康王柏德莱商业城负二层8-11轴(1500平方米)的物业。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率众撤离,并报警求助。据说,今年2月份公安部门以寻衅滋事对两被告刑事拘留,其余人员近20名一概行政拘留。后两被告重回商城。原告认为,两被告非法强占物业应退场恢复原状,同时作为物业实际使用人,享受了物业服务,应依法缴纳物业服务费、电费。故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缴纳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247200元、电费4035.35元(2015年4月30日之后的物业费按约定标准计付至实际撤场时止);2、判令两被告退出强占的位于康王柏德莱商业城的办公室及康王柏德莱商业城负二层8-11轴的物业,恢复原状。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康王柏德莱商业城德负一层办公室及负二层8-11轴的物业是广州市华康地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约定》的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应由业主缴交;原告是物业服务企业,不是上述物业的业主,若两被告确实强占该物业,应由广州市华康地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权利。审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志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伟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钟细妹胡嘉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