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德民与马善俊、马继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民,马善俊,马继成,董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初字第03871号原告徐德民,居民。被告马善俊,居民。被告马继成,居民。被告董洁,居民。原告徐德民与被告马善俊、马继成、董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刚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德民、被告马继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善俊、董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德民诉称,被告借款13笔,共计196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96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马继成辩称,借款属实。被告马善俊、董洁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马善俊、马继成系父子关系;被告马继成、董洁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1日,被告马善俊向原告徐德民借款100000元,2014年7月1日前的利息已付清;2011年9月16日,被告马善俊、马继成向原告徐德民借款50000元,2014年9月15日前的利息已付清;2013年11月23日,被告马善俊向原告徐德民借款,60000元,2014年11月22日前的利息已付清;2014年2月6日,被告马善俊向原告徐德民借款,50000元,约定2015年2月5日还款,被告马继成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和范围、保证期间;2013年5月22日,被告马善俊向原告徐德民借款,80000元,2014年5月21日前的利息已付清,约定2014年5月21日还款,被告马继成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范围、保证期间;2013年5月25日,被告马善俊向原告徐德民借款,150000元,2014年5月24日前的利息已付清,约定2014年5月24日还款,被告马继成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范围、保证期间;2014年5月30日,被告马善俊、马继成向原告徐德民借款200000元;2014年6月11日,被告马善俊、马继成向原告徐德民借款250000元,2014年12月11日前的利息已付清元;2014年6月28日,被告马善俊、马继成向原告徐德民借款50000元,2014年11月27日前的利息已付清元;2013年7月11日,被告马善俊向原告徐德民借款,80000元,2014年7月10日前的利息已付清,约定2014年7月10日还款,被告马继成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范围、保证期间;2013年10月31日,被告马善俊向原告徐德民借款50000元,2014年10月30日前的利息已付清;2013年11月21日,被告马善俊向原告徐德民借款,90000元,2014年11月20日前的利息已付清,约定2014年11月20日还款,被告马继成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范围、保证期间;2013年12月21日,被告马善俊、马继成、董洁向原告徐德民借款750000元;上述借款均约定月利息按2%计算。在诉讼中,原告徐德民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全费5000元。现原告徐德民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19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被告马继成、董洁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均发生在被告马继成与董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交的借条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善俊、向原告徐德民借款660000元,被告马善俊、马继成向原告徐德民借款550000元,被告马善俊、马继成、董洁向原告徐德民借款7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按约定向原告履行义务。被告马继成的借款发生在被告马继成、董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马继成、董洁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被告约定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被告马继成自愿为被告马善俊债务提供担保,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被告马继成在上述保证款项中,除2014年2月6日借款保证外,对其余借款保证,原告徐德民均未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要求被告马继成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免除被告马继成的保证责任。综上,对原告徐德民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马善俊、董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善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德民支付借款本金660000元及利息(本金100000元,自2014年7月1日起;本金60000元,自2014年11月22日起;本金50000元,自2015年2月6日起;本金80000元,自2014年5月21日起;本金150000元,自2014年5月24日起;本金80000元,自2014年7月10日起;本金50000元,自2014年10月30日起;本金90000元,自2014年11月20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被告马继成对上述2014年2月6日借款5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马善俊、马继成、董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德民支付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本金50000元,自2014年9月15日起;本金200000元,自2014年5月30日起;本金250000元,自2014年12月11日起;本金50000元,自2014年11月27日起;本金750000元,自2013年12月21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224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440元,由被告马善俊、马继成、董洁负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4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成刚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芸芸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