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二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西安超人雕塑研究院与安庆市五千年文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五千年文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超人雕塑研究院,安庆市五千年文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五千年文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234号原告:西安超人雕塑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邹子挺,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慧琴,该研究院员工。委托代理人:候强,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五千年文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安庆市五千年文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智焕,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德凯,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西安超人雕塑研究院诉被告安庆市五千年文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五千年文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超人雕塑研究院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超人雕塑研究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44元,减半收取20172元,由原告西安超人雕塑研究院负担。审 判 长  倪泽清代理审判员  祝 锋人民陪审员  沈 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芳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