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章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虞市银邦化工有限公司与王军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章商初字第190号原告上虞市银邦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岳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涌涌,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荐土,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银邦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军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虞市银邦化工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足额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 燕人民陪审员 李孝祥人民陪审员 余聪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金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