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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陆鹏程与梁雪群、黄应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鹏程,梁雪群,黄应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682号申请执行人陆鹏程,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被执行人梁雪群,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平果县,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黄应昌,男,1950年6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平果县,现去向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梁雪群、黄应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雪群、黄应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应昌在中国工商银行21×××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