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二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家勇与被告新疆银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家勇,新疆银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二初字第269号原告:孙家勇,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代理人:杨文明,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新疆银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颜小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家勇与被告新疆银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案情复杂,需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郑宝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