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4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钱郭玉与被告庐江首特龙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苏洪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499-2号原告:钱郭玉,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苏洪波,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庐江首特龙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吴绳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郭玉与被告庐江首特龙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苏洪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钱郭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冻结被告庐江首特龙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苏洪波在安徽庐江龙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程保证金110000元。现钱郭玉已与庐江首特龙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苏洪波达成调解协议,由庐江首特龙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先行支付钱郭玉挖掘机工程款及租赁费共计8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告庐江首特龙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苏洪波在安徽庐江龙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程保证金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婷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