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7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迟明福与张玉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明福,张玉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072号原告迟明福,男,194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委托代理人贾德霞,山东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张玉凤,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明福与被告张玉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2500元,其余放弃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明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广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艳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