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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巩合伟与被告田吉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合伟,田吉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巩合伟,男,35周岁。被告田吉龙,男,25周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巩合伟与被告田吉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9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秋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惠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