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巩合伟与被告田吉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合伟,田吉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巩合伟,男,35周岁。被告田吉龙,男,25周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巩合伟与被告田吉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9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秋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惠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