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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176号原告雷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浩凯,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原告雷某某与被告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永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浩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某诉称,2014年8月29日,被告任某某向我借款现金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担保人为杨某某。之后我多次索要未果。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讼要求被告任某某偿还我借款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雷某某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任某某担保人:杨某某2014年8月29日”。被告任某某未进行答辩。上述事实,有被告书写的借条、原告的陈述以及庭审笔录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从原告处借现金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被告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雷某某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永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