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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钦湖与侯志勇、朱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补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872号本院2015年6月12日对原告杨钦湖诉被告侯志勇、朱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灵民初字第872号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灵民初字第872号调解书第一页中“被告朱海燕,女,38岁,汉族,住址同上,系侯志勇妻子。”补正为“被告朱荣,曾用名朱海燕,女,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某家属院某单元某层某户,身份证号(略),系侯志勇妻子。”代理审判员  李甜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宋玉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