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钦湖与侯志勇、朱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补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872号本院2015年6月12日对原告杨钦湖诉被告侯志勇、朱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灵民初字第872号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灵民初字第872号调解书第一页中“被告朱海燕,女,38岁,汉族,住址同上,系侯志勇妻子。”补正为“被告朱荣,曾用名朱海燕,女,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某家属院某单元某层某户,身份证号(略),系侯志勇妻子。”代理审判员 李甜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宋玉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