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2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段振明与韩硕、韩丽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振明,韩硕,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2065-1号申请人:段振明。被申请人:韩硕。被申请人:韩丽。本院已作出(2015)市中民初字第2065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申请人已交纳保证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市中区交警队事故科的鲁D×××××号车的扣押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应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