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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邓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委托代理人陈永青,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上诉人邓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永青、被上诉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姚某某、邓某于2012年7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活,未生育。2015年1月15日,姚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与邓某离婚,不同意承担邓某主张的债务,要求钻戒归姚某某所有。原审法院另查明,在姚某某处有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万余元的女式钻戒一枚。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某某、邓某双方均同意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关于家电,双方均认可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且根据2013年5月27日姚某某第一次诉讼离婚的庭审中涉及的上述家电的庭审笔录,双方已经确认上述财产均在邓某处,客观上邓某无证据证明姚某某之后取走相关财产的事实,故对邓某因不想离婚未经仔细核对而不予认可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姚某某、邓某婚后居住的情况及第一次诉讼离婚的庭审笔录,法院采信姚某某的诉称,上述家电仍在邓某处,应当作为姚某某的陪嫁财产,应予依法处理。关于邓某主张的一枚钻戒,系邓某婚前购买,属于邓某婚前财产,但根据邓某购买钻戒的款式,以及通常用途,且婚后钻戒又在姚某某处,邓某辩称系姚某某擅自拿走,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依据常理,法院采信姚某某的诉称,系婚后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处理。现姚某某表示在邓某处的上述家电等财产归邓某所有,一枚钻戒归姚某某所有,法院考虑财产的价值、实际执行的风险及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妥善化解纠纷,姚某某对财产的处理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关于邓某主张的共同债务,姚某某予以否认,而邓某无法举证证明,所举债务双方合意性及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邓某与其案外人因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调解书,对姚某某不具有约束力,因此,邓某主张共同债务,法院不予认可。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准予姚某某与邓某离婚;二、在姚某某处的一枚钻戒归姚某某所有;三、在邓某处的姚某某陪嫁财产归邓某所有。原审判决后,上诉人邓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不同意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姚某某婚后有共同债务共计16万元,应共同偿还;认为被上诉人处的钻戒应归上诉人所有,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并由被上诉人负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姚某某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邓某的上诉意见,同意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所谓的16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子虚乌有,夫妻结婚至今也没有这么大的花销,至于钻戒是上诉人在婚礼上当着众多亲友的面戴在了被上诉人的手上,理应归上诉人所有,且判归上诉人的被上诉人陪嫁家电价值已远远超出该戒指价值,上诉人已获得相应财产,原审判决正确。故要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依法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上诉人须承担不利后果。原审依据在案证据确定的事实认定姚某某与邓某的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在案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了处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邓某对此不服,坚称已分割的钻戒是个人财产,并要求将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处理,然本院认为根据证据规则,上诉人就其主张的相关财产性质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亦未能提供新证据推翻原审就此作出的认定,故本院对其相关主张亦难以采信。至于其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一节,上诉人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相关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故本院对其相关主张亦难以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邓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罡审判员 王冬寅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邓维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