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商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与刘玉萍、徐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刘玉萍,徐文,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浙江普利金塑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12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晖路1761-1767。负责人:周继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帆、童孟,该行员工。被告刘玉萍。被告徐文。被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503室。法定代表人:陈晓波。被告浙江普利金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三茅溪西路15号。法定代表人:徐才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诉被告刘玉萍、徐文、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浙江普利金塑胶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应预缴案件受理费而未预缴。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佳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柳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