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执民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丹舟与季炳高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丹舟,季炳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陈丹舟。被执行人:季炳高。本院在执行(2013)丽龙商初字第189号陈丹舟与季炳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季炳高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我院干警多次联系申请人陈丹舟未果,本案现予程序终结,并且保留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4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树审判员 韩勇建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祁崇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