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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执民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丹舟与季炳高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丹舟,季炳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陈丹舟。被执行人:季炳高。本院在执行(2013)丽龙商初字第189号陈丹舟与季炳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季炳高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我院干警多次联系申请人陈丹舟未果,本案现予程序终结,并且保留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4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树审判员  韩勇建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祁崇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