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田宜青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宜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978号申请执行人田宜青,女,汉族,1970年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595022-6,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06号派胜云天商务大厦8-10层,侧楼1-2层。负责人徐国夫,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宜青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田宜青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石民终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马占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安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