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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执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宿州市民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宿州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民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宿州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267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民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南外环路206国道交叉处钢材大市场B区。法定代表人:贠新民,���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宿州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孙小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田燕书,该公司董事长。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皖民二终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宿州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宿州市民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宿州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艳峰代理审判员  赵 路代理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宋宁昌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的财产。但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