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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28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某某,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颜遐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赖育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