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28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某某,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颜遐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赖育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