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民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龚凤荣与张桂兰、张桂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凤荣,张桂兰,张桂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938号原告龚凤荣委托代理人于广林,承德县高寺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桂兰被告张桂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凤荣与被告张桂兰、张桂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凤荣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凤荣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凤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龚凤荣负担。审判员  姜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