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亚楠与赵炳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赵亚楠,女,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靖宇县。委托代理人:孙绍军,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炳合,男,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楠与被告赵炳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亚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