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淮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合肥嘉利置业有限公司与淮南福特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广大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嘉利置业有限公司,淮南福特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广大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嘉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何福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智灵,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南福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组织机构代码xxx。被执行人:合肥广大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汪瑾,该公司董事长。上列两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翟广山,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淮执字第0008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淮南福特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下位于潘集区嘉和名城小区的房产。现因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南福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潘集区嘉和名城小区3.7.9.11栋商铺;13栋商铺xxx共七处商铺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震代理审判员  冯伟杰代理审判员  魏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方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