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二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华东家私装饰有限公司、曹光照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华东家私装饰有限公司,曹光照,孙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602号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荣学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希罕,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华东家私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光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曹光照。被告:孙卫华,男,1977年元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华东家私装饰有限公司、曹光照、孙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71元,由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宗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丁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