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14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淄博胧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淄博胧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凯,苏秀智,淄博欧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杨亮,李艳,胡庆居,何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144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58号。被执行人淄博胧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129号。被执行人李凯,淄博胧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苏秀智。被执行人淄博欧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129号。被执行人杨亮,汉族淄博欧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李艳,无业。被执行人胡庆居,无业。被执行人何晋刚。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淄博胧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凯、苏秀智、淄博欧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杨亮、李艳、胡庆居、何晋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2082136.06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