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矾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鲍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矾民初字第129号原告:鲍某。委托代理人:姜集楣。被告:雷某。原告鲍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以给被告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鲍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鲍某负担。审 判 长 吴杨杨人民陪审员 朱 栋人民陪审员 朱为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林其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