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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石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修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石民��字第153号原告:修某某,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被告:王某,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修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长顺人民陪审员  李德福人民陪审员  曹贻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林佳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