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石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修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石民��字第153号原告:修某某,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被告:王某,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修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长顺人民陪审员 李德福人民陪审员 曹贻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林佳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