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通州区猫空餐饮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通州区猫空餐饮馆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知民初字第0017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唐小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州区猫空餐饮馆,经营场所南通市通州区开发区世纪大道195号。经营者季晓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通州区猫空餐饮馆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通州区猫空餐饮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徐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陶晓焱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