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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李民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明逸劳务有限公司、刘球山、刘祥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明逸劳务有限公司,刘球山,刘祥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民初字第2003号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奎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男,汉族,系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秀玲,女,汉族,系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青岛明逸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万延省,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波祥,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振伟,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球山,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刘祥山,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现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明逸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刘球山、��告刘祥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20元,减半收取50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柳宗廷人民陪审员  仇志波人民陪审员  邵延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晓艳书 记 员  李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