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周庆祝与石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庆祝,石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周庆祝。被执行人石红艳。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庆祝与被执行人石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石红艳下落不明,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周庆祝于2015年9月1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胡明杰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余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