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3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3037号申请执行人宋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少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2015年9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3733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少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法直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