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34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胖龙园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宁波璟月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胖龙园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宁波璟月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484-1号申请执行人:胖龙园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宏见。被执行人:宁波璟月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国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胖龙园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璟月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破产案件已被本院受理,正在审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