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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婷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婷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德华,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颖,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婷婷,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婷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婷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7元,减半收取578.50元,由原告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高金辉人民陪审员  付玉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