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佟胜平与被告承德铁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胜平,承德铁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778号原告佟胜平被告承德铁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铁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佟胜平与被告承德铁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佟胜平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胜平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原告佟胜平负担。审判员 雒明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