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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2563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常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国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生育三个子女。婚后感情一般,时常为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任,脾气暴躁,殴打原告,还经常赌博,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提起诉讼,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抚养两个婚生女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常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挺好,生育了三个子女,赌博欠的钱都是父母替还的,不同意离婚。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了河间市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并结合本院予以采信的证据,对本案事实作出如下确认:××××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生育三个子女,长女常美娜、次女常美琪、儿子常嘉琦。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打过原告,并有赌博的恶习,其称几年前已经悔改不玩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被告殴打过原告,未致原告轻微伤、轻伤等严重后果,原告所举证据不充足,故不应认定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原告对其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其所诉离婚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情形,双方结婚多年,应相互珍惜、相互体贴谅解,尚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准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常某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曹国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张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