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7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黄岛区琅琊镇夏河城北村民委员会诉杨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夏河城北村民委员会,杨XX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633号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夏河城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丁怀军,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董桂盛,青岛黄岛琅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XX,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夏河城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X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夏河城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于云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