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2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716号原告:赵某,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丁某,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杰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陈龙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叶建国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