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447号佛山市三水丽丰金属清洗剂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新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丽丰金属清洗剂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新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447号原告佛山市三水丽丰金属清洗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金本洲边显学村南17号。法定代表人谷明明。被告佛山市三水新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工业大道。法定代表人郑志聪。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丽丰金属清洗剂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新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麦伟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艳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