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秦德君诉被告秦德全、秦善玲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德君,秦德全,秦善玲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012号原告:秦德君,女,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万利,系铁西区凌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德全,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戴思佳,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善玲,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戴思佳,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德君诉被告秦德全、秦善玲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德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 光代理审判员 刘 雪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