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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林德气体(宁波)有限公司与浙江露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德气体(宁波)有限公司,浙江露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林德气体(宁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峰。被申请人:浙江露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天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德气体(宁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露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林德气体(宁波)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保全费,亦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赵珊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丁 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