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商初字第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展霞、丁和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展霞,丁和兴,展明康,陶普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03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171号。负责人符嘉昕,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一民,原告工作人员。被告展霞。被告丁和兴。被告展明康。被告陶普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被告展霞、丁和兴、展明康、陶普球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计7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