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洪珠与李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珠,李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181-2号申请执行人刘洪珠,男,汉族,聊城市东昌府区亚洲之星汽车服务站业主。被执行人李严,女,汉族,聊城市前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职工。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严在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有预交首付款56034元,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严自愿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除去赔偿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8017元以及案件受理费2414元外,还应退还给李严256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严在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购房款256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