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晓江、邵永平与邵永平、陆祖贤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江,邵永平,陆祖贤,陆大福,陆兴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882号原告:吴晓江。委托代理人:王天弟。被告:邵永平。被告:陆祖贤。被告:陆大福。被告:陆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江与被告邵永平、陆祖贤、陆大福、陆兴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晓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