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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德中执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德州市财政局与德州市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财政局,德州市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德中执字第123-7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财政局住所地:德州市湖滨中大道1268号法定代表人:牛洪春局长被执行人:德州市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湖滨北路128-A号法定代表人:杨泽伟董事长。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德州市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投资1692.97万元的占0.5968%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市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1692.97万元的占0.5968%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过户、抵押。二、续行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再次申请延长续行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续行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秋审判员  姜红岩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