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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4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曾秀明与关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4708号原告曾某某,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阿威,男,193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关某,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满族。委托代理人关强,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150元,退费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孙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