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青岛瑞方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东远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瑞方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青岛东远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2202号原告青岛瑞方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办事处东城山生态园规划一路16号。法定代表人解思潮,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世方,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东远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瑞方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东远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瑞方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5元,减半收取1182.5元,保全费1060元,共计2242.5元,由原告青岛瑞方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周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