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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缪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2040号原告缪某某,男,汉族,1987年1月4日生。被告龙某某,女,汉族,1991年10月3日生。原告缪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钟 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