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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利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利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1233号原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花新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军,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洁,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利华。委托代理人刘宁一,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南公司)与被告唐利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子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军,被告唐利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宁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八项、第十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4年2月;二、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所涉的期间:未签订;三、社会保险情况:未办理社会保险;四、发生工伤时间:2014年3月18日;工伤认定时间:2014年12月23日;五、医疗费数额:被告垫付194.6元;六、住院时间:9天;七、伤残等级鉴定时间:2015年2月6日;鉴定结论:致残程度为九级;八、停工留薪期:2014年6月4日至同年8月31日;九、人均预期寿命:81.91岁;十、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苏南公司主张唐利华的月工资为2400元,唐利华主张其月工资为5000元;十一、无锡市计发工伤保险待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740元;十二、提交仲裁时间:2015年4月9日;十三、唐利华仲裁请求: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苏南公司支付双倍工资55000元,经济补偿金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54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4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500元、伙食补助费180元、住院护理费450元、医药费194.4元,鉴定费400元、交通费200元;十四、仲裁裁决如下:双方劳动关系自2014年4月9日解除,苏南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565.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440元、医疗费鉴定费594.6元、护理费4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76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人民币175190.06元;十五、苏南公司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其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760.1元;对其他仲裁裁决内容认可。十六、唐利华辩解意见:对仲裁裁决内容认可。判决结果2015年4月9日唐利华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视为唐利华向苏南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本案经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苏南公司对仲裁裁决提起了诉讼。双方对工资均有异议且均无证据佐证,故本院按上年度无锡地区职工平均工资4740元的60%认定唐利华的工资标准。以此标准计算唐利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559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为9100.8元。其余仲裁结果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利华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9日终止;二、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唐利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9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565.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4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100.8元、伙食补助费180元、住院护理费450元、医药费194.4元、鉴定费400元、交通费200元,上述合计142126.56元。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吴子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羚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条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进行必要医疗检查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个月----------------------------------等级|年龄--|-------------------------------|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五级|36302418126六级|30252015105七级|2420161284八级|181512963九级|12108642十级|654321----------------------------------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