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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辰与被上诉人李晓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辰,李晓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12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辰,女,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源,女,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辰与被上诉人李晓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张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亚玲审判员  赵建伟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杜 晓 微信公众号“”